陈国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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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时怎么选择对当事人有利?

发布者:陈国花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Z作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在2019530日前过户,并约定了定金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5万元。

20196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5万元,当天在车辆管理所过户时因被告出售的车辆发动机号与车辆登记证记载不符导致车辆无法过户,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认因为被告车辆自身的原因无法过户,被告承诺全额退还原告购车款,于201965日前全部退还。后被告陆续退还部分款项,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6万元未退还。

根据双方《车辆交易合同》第四条车辆过户及交付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5万元。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6万元并承担自201964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

因被告未到庭,该案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该案起诉之后,被告又返还了原告1.5万元。加之之前返还的1.5万元,相当于被告已经履行了定金双倍返还的责任。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律常识,如果一个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条款时,当事人只能择其一主张。这个选择权在于守约方当事人。像本案中,约定违约金3万元,定金罚则双倍也是3万元,这种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同等金额的,笔者是不建议的,因为不管选择定金还是违约金对当事人来说都一样,如果约定定金为2万元,那么双倍就是4万元,这样对于当事人来说才有选择的意义。所以,签订合同时,对定金数额的确认也是有学问的。当然,定金的数额也是有限额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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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8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