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国花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XX与原告XX工程处原负责人XXX串通,商定将原告公司XX工程处已付款120万元冲抵工程处原负责人XXX个人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个人的借款,进而原负责人向原告公司隐瞒了XX工程处该120万元已付款的事实,被告公司在向原告公司提起前案工程款案件中故意少计原告公司XX工程处已付款120万元,造成原告公司实际上超付120万元的事实。原告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公司返还不当XX超付款120万。
不当XX案由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一方获XX益、他方受有损失、获XX益与遭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利益的获得没有合法根据。因不当XX没有合法根据,不受法律保护,不当XX人应将其所XX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产生不当XX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不当XX之债。
不当XX作为一个单独的案由,有其严格的适用要求和范围,并非其他案由败诉或判驳之后再来兜底用不当XX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