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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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XX案由的理解与适用难点。

发布者:陈国花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XX与原告XX工程处原负责人XXX串通,商定将原告公司XX工程处已付款120万元冲抵工程处原负责人XXX个人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个人的借款,进而原负责人向原告公司隐瞒了XX工程处该120万元已付款的事实,被告公司在向原告公司提起前案工程款案件中故意少计原告公司XX工程处已付款120万元,造成原告公司实际上超付120万元的事实。原告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公司返还不当XX超付款120万。

不当XX案由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一方获XX益、他方受有损失、获XX益与遭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利益的获得没有合法根据。因不当XX没有合法根据,不受法律保护,不当XX人应将其所XX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产生不当XX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不当XX之债。

不当XX作为一个单独的案由,有其严格的适用要求和范围,并非其他案由败诉或判驳之后再来兜底用不当XX案由。



法律咨询可来电或加微信,陈国花律师,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所专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陈国花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8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