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大强因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并且以小强(13周岁)名下的房产做了借款抵押担保。问:大强是否有权抵押小强的房产?
品家观点:《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大强代替未成年的小强办理房产抵押,让小强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律师提醒:如父母以房产设定抵押办理银行贷款为子女就医筹措医疗费用或出国留学费用,此种对子女有利的抵押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