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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发布者:曹利利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92人看过举报

霸王条款一般都是格式性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制定者方责任,往往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

“霸王合同”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因此,一般而言,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即为霸王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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