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7年3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洁,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等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季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经与李某事先商谋,由其负责通过微信为李某的卖淫团伙介绍嫖客,李某支付其相应的嫖资提成。在该期间内,被告人陈某介绍卖淫共计3次,非法获利人民币700余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量刑方面意见,被告人陈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介绍卖淫次数仅3次,作为网络代聊手,在整个介绍卖淫过程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家属帮助陈某退缴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聊天等方式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等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要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陈某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季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