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绍兴XX公司与被告王XX、梁XX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季洁律师
发布者:季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绍兴XX公司与被告王XX、梁XX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