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田XX因与被申请人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6民终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田XX以相关案件已另案进行反诉为由,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X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XX撤回再审申请。
季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