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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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作者:王丽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3次举报


一、刑罚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变通条件: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证据和程序条件。

1、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2、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3、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

四、可能出境条件: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五、不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条件【公安机关规定】: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5、其他严重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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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丽律师,48岁,辽宁省铁岭市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吉林大学行政法学专业,2012年以铁岭市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铁岭
  • 执业单位: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220********00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