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丽律师
王丽丽律师
辽宁-铁岭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遇到旅游合同纠纷这类的问题怎么办

发布者:王丽丽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XX。

负责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XX,女,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铁岭市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辽海街道南环XX1-9。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XX15-04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黎坪办事处中XX四、五楼。

法定代表人:熊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崇文XX。

负责人:李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沙XX(XX公司职工楼)。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XX14-19楼。

负责人:孙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南XX。

负责人:盛淑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闫XX、铁岭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沈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X)、张家界XX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张家界XX公司(以下简称凤凰酒店)、中国XX公司(平安XX公司)、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2民终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XX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2、判决一审、二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二审法院在中XX公司没有收到传票,不知道二审开庭事宜的情况下缺席审理,程序违法。(二)本案的案由是旅游合同纠纷,XXX在中XX公司处投保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二者法律关系不同,不能合并审理。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旅游合同纠纷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中XX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多个被告一起参加诉讼,法律关系混乱,造成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混乱,判决结果无法执行。因为XXX在中XX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XXX在中XX公司投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直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判决二家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如何履行,如何进行后续的追偿,没有明确,造成判决无法执行。二审判决认为部分和判决结果前后自相矛盾,且对于具体连带的数额在该项判决中没有明确,该判决无法执行,应予撤销。(四)XXX与中XX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约定伤残是按照条款附表中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约定赔偿,该标准没有废止,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约定评残标准予以评残。

闫XX提交意见称,一审、二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中XX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

中XX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司已经依据二审判决限额赔付闫XX判决金额赔款,已经履行赔付义务,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间接理赔费用,我司不同意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生效的判决结果是维持了一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就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并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的认定予以认可。现再审申请人以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等为由,申请再审本案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再审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中所提及的理由亦未提起上诉,亦未形成争议,且二审审判程序亦无不当之处,再审申请人提出撤销二审判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中XX公司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XX公司的再审申请。

王丽丽律师,48岁,辽宁省铁岭市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吉林大学行政法学专业,2012年以铁岭市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铁岭
  • 执业单位: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220********00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