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在明确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有了法律依据。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
这一项创新的举措,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