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康律师
刘良康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清远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认定为自首,最终判缓刑

发布者:刘良康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8日 25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201612月,犯罪嫌疑人雷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某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雷某依法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雷某的供述,了解到张某与受害人李某是同学关系,在出游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死亡,本律师多次与受害人的家属联系,在主办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雷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5万元,受害人家属向犯罪嫌疑人出具《谅解书》。

虽然犯罪嫌疑人雷某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被告一直留在案发现场,直到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被告和受害人送往卫生院,在卫生院治疗的过程中被告已经知道受害人的家属报案了,但其仍留在医院等待抓捕,这足以说明被告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应当认定其属于自首,按照《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7年8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某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且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英德市的刘良康律师自2011年至2017年3月是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4月至今是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青于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