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回顾
一名从事路面巡防的工作人员,2005 年入职,岗位为治安巡防值守,实行 12 小时两班倒。
此前该员工就曾被发现值班期间睡觉,单位进行谈话,本人承认错误,签署承诺书,给予12 个月留用察看处分,明确告诫不得再犯同类违纪行为。
在留用察看影响期之内,监控再次拍到该员工多个夜班时段,在岗亭长时间睡觉。
单位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履行工会告知程序后送达解除通知。
4.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不支持赔偿请求;员工继续向法院起诉,诉求两点:
①确认自 2005 年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②判令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合计 247086 元。
员工一方主要观点:
夜班工时太长,岗位默认可以短暂休息,其他同事也有类似情况,处罚标准不公平;
自己从未见过单位管理规定,处罚文书存在形式瑕疵,解除程序违法,属于无故辞退,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单位抗辩:
巡防岗位承担治安巡查任务,夜班睡岗会直接造成岗位失责;
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员工参会签字、签署承诺书,清楚纪律要求;
已经给予警告留用察看,仍再次违纪,依据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确认双方 2005?02?01 起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索要 24 万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全部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劳动者承担。
法院裁判三大核心理由
法院审查单位开除是否合法,要看三件事: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违纪事实是否成立、解除程序是否合规,三者缺一不可。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员工已知晓 单位的辅警、网格员管理追责规定,经过民主协商会议通过;员工参会签到,后续签署承诺书,写明已经阅读、自愿遵守制度。这份制度可以作为管理处罚依据。
已经构成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该岗位核心职责是夜间路面治安巡逻,上班长时间睡觉,等于岗位完全失效。 员工已经因为同类睡岗问题被谈话、留用察看,本应引以为戒,却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多次睡岗。 法院认定主观上漠视工作纪律,客观造成岗位形同虚设,属于制度写明 “情节严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情形,违纪事实充分。
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单位作出解除决定前,已经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予以知悉,履行法定前置程序,解除程序没有问题。
综上,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合法过失性辞退,不用支付赔偿金。
??普法干货:什么情况下,单位开除员工不用赔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直接开除、不赔一分钱,但单位必须全部举证证明下面 3 点,缺一个就容易被判违法解除赔钱
??制度过关:规章制度经过民主讨论、内容不违法,并且已经告知、公示给员工(签到、承诺书、培训记录等);
??违纪实锤: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确实违纪;同时违纪要达到“严重” 级别,轻微犯错一般不能直接开除;屡教不改会加重情节;
??程序到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通知工会,书面送达解除通知给劳动者。
重点提醒: 不是 “上班眯一会就可以随便开除”。如果只是短暂打盹、初次犯错、岗位风险低、制度没有告知员工,直接开除,很大概率法院会认定单位违法解除,需要赔付 2N 赔偿金。 但是安保、巡防、值守这类高风险岗位,夜班肩负执勤任务,对纪律要求会显著高于普通办公岗位;已经警告处分之后重复犯同样错误,司法上更容易被认定达到严重违纪。
祝晶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