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房产代理服务公司与地产开发商洽谈楼盘销售代理合作。双方经过多轮商务磋商,约谈记录把合作期限、佣金、保证金、销售指标、进场条件全部谈妥确认。
开发商出具《进场通知书》,通知代理公司正式进场开展楼盘销售工作;
代理公司在书面销售代理合同上盖章,把合同发给开发商,但开发商一直没有完成盖章;
代理公司按通知时间进场,实实在在开展销售,累计促成14 套房屋认购,大部分客户已经交定金、首付款,开发商全盘接受代理服务,全程没有提出异议;
到约定付款节点,开发商迟迟不付两笔合计 68 万元结佣保证金。
5. 代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诉求:
①确认案涉销售代理合同成立生效;
②判令开发商支付 68 万保证金以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开发商抗辩核心:书面合同我方没有盖章,合同就没有成立,没有付款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1、确认案涉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成立并且生效;
?2、开发商限期向代理公司支付680000 元结佣保证金,同时支付逾期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3、未按期履行,还需要承担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法院裁判核心逻辑
很多企业存在误区:书面合同只要我不盖章,就不受约束,可以不认账。但法律不是只看公章这一张纸江苏省高级...。
依据《民法典》第 490 条: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双方盖章才成立;但在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履行的,合同照样成立生效
本案关键事实:
双方通过约谈记录、会议纪要,对合作全部核心条款已经达成一致;
代理公司按要求进场,完成销售代理核心工作,成交十几套房源;
开发商接收了全部销售成果,没有对服务质量、合作模式提出任何异议;
合同没有开发商盖章,责任不在代理方。
5. 法院认为:不能仅凭 “没有盖章” 就否定已经实际发生的合作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磋商好的全部约定履行义务,开发商拒付保证金构成违约。
??法律科普:哪些情况,没盖章合同依然有效?
《民法典》490 条的 “事实履行规则”,满足 3 个条件,就算缺盖章 / 签字,合同也成立:
双方已经就交易的核心条款谈妥达成合意(要有约谈记录、会议纪要、聊天记录等证据);
一方实实在在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供货、进场服务、施工等);
另一方接受该服务 / 成果,没有拒绝、没有提出异议。
??重要提醒:不是所有没盖章的合同都自动生效! 如果仅仅是口头谈想法,没有实际干活、没有接收成果,那就不会成立合同。实际履行 + 对方接受,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祝晶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