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完整事实梳理
1. 借贷与抵押背景
出借人分两笔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双方单独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用借款人名下商品房做担保,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合同写明抵押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维权开销,房屋市场作价 200 万,担保总债权 53 万。
案涉房屋早在抵押给个人之前,已经抵押给银行,属于银行第一顺位抵押,个人第二顺位抵押。
2. 双方约定利息 & 还款情况
⑴ 第一笔借款最初口头约定年利率 36%,远超法律保护上限;
⑵ 第二笔借款双方协商固定年利率 12%;
⑶ 借款人仅小额现金还款 0.78 万元,另外用服装抵账 4 万元,合计仅偿还 4.78 万,之后长期拖欠本息不还。
3. 双方庭审争议点
借款人抗辩:拿到第一笔 20 万借款时当场返还部分钱款,属于预先扣利息,但拿不出转账、聊天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法院 4 项核心判决规则
1. 超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按法定上限调整
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 4 倍,本案第一笔借款约定年利率 36% 严重超标,法院直接下调至年利率 15.4% 计息;
双方自愿约定 12% 年利率未超法定红线,法院予以认可。
2. 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可对房屋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签字,完成不动产他项权登记,担保范围约定全部维权费用合法有效;
但房屋存在银行在先抵押,拍卖房款必须先全额清偿银行贷款,剩余部分才能分给本次出借人。
3. 还款优先抵扣利息,剩余再冲抵本金
借款人总共偿还的 4.78 万元,法院判定先抵扣高额借款产生的利息,抵扣完利息有结余,才能用来减少借款本金。
4. 无证据的 “砍头息” 抗辩直接驳回
借款人主张放款时当场返还部分资金(预扣利息),但无法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任何证据支撑,该说法不被法院采信。
5. 维权产生律师费全部由欠债人承担
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一旦借款人逾期违约,出借人起诉、执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债务人承担,法院全额支持。
三、配套执行环节补充(结合之前执行裁定书)
出借人拿到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拍卖这套抵押房产:
房屋拍卖总价 86.4 万元,扣除各类执行杂费后全部给到第一顺位银行,本次出借人无剩余款项可分配;
法院查到借款人名下另有一套房产,办理轮候查封;
双方达成私下还款和解,出借人暂时撤回本次执行,债权永久有效,对方违约可随时重启强制执行。
四、普通人借钱 / 放款必看 5 条避坑干货
1. 不要签超高利息借条,法律只保护 LPR4 倍以内利息
私下约定 3 分、3 分 6 等高息,起诉后法院一律强制下调,超出上限的利息约定直接作废,白白浪费约定。
2. 抵押房产先查抵押顺位,有银行按揭慎做第二抵押
房子已经办银行按揭再抵押给你,属于二次抵押,一旦房屋拍卖款不够还银行,你的债权直接一分钱拿不回来,回款风险极大。
3. 抵押合同一定要写明:律师费、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提前在借款、抵押协议里写清维权成本归属,起诉后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都能让欠债人全额报销,降低自己损失。
4. 所有转账、还款、以物抵债全部留存书面凭证
现金抵货、当场返现、提前扣利息这类操作,没有聊天、转账、收据佐证,法院完全不认可,维权无据必吃亏。
5. 轮候查封房产记得按时续封,到期资产会解封转移
查封房产有固定期限,必须在到期前 15 天向法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忘记续封,对方可以直接卖房、过户转移财产。
五、出借人实操提醒
放款前务必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房屋抵押档案,查清有无银行、他人在先抵押;
全部资金走银行转账,备注 “借款本金”,杜绝大额现金交付;
对方提出用货物、商品抵账,必须签订书面抵债协议,写明抵扣本金还是利息,保留收货凭证;
达成分期和解协议时,写明任意一期逾期,可立刻申请全额强制执行,省去二次起诉流程。
祝晶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