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被上诉人甲与上诉人乙系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及合伙经营的双重款项往来。2022 年,乙因资金需求向甲借款 10 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甲依约向乙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乙仅主张偿还了部分款项,拒不支付剩余借款,甲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 10 万元及相应利息,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二、案件经过
2022 年 2 月,上诉人乙向被上诉人甲借款 10 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月利率 1%,本息合计 11.2 万元一次性还清。甲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支付 20 万元,其中 10 万元为案涉借款,另 10 万元系双方合伙经营的垫付款项。借款到期后,甲要求乙按约还款,乙辩称已通过多笔微信转账归还案涉借款 9.9 万元,且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 5.2 万元亦为还款,仅剩余 4.7 万元未还,双方就还款金额产生巨大分歧。此外,双方确认案涉借款系甲从银行贷款所得,并非自有资金,且二人之间长期存在频繁的资金拆借、合伙经营款项往来,款项流水交织复杂。因协商无果,2024 年甲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借款本金 10 万元及按年利率 12% 计算的利息,乙应诉并提出上述还款抗辩。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乙不服判决结果,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甲委托律师继续参与二审诉讼,抗辩上诉人的上诉主张。
三、争议焦点
1.案涉 10 万元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甲以银行贷款出借资金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2.上诉人乙主张的多笔微信转账合计 9.9 万元及聊天记录中提及的 5.2 万元,是否应认定为案涉 10 万元借款的还款;
3.若借款合同无效,乙应返还的本金金额及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四、诉讼过程
本案一审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庭审中,被上诉人甲委托律师提交《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双方款项往来流水等关键证据,证实借贷关系成立及借款交付的事实,同时针对乙的还款抗辩,详细梳理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确案涉借款与合伙经营、临时资金拆借款项的区别,指出乙主张的转账均为其他款项往来,并非案涉借款还款。上诉人乙辩称已归还 9.9 万元 + 5.2 万元,仅提交部分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未能提供 5.2 万元对应的实际转账凭证,亦无法明确该款项的交付细节。一审法院经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结合二人存在合伙经营、临时拆借的事实,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并作出一审判决。
上诉人乙不服一审判决,以 “5.2 万元应认定为还款、一审事实认定错误” 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甲委托律师针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抗辩,明确指出乙主张 5.2 万元为还款缺乏实际转账凭证佐证,且双方款项往来差额远大于 10 万元,乙亦未要求更换借条或确认还款金额,其抗辩无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围绕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辩论,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五、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以银行贷款出借资金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案涉 10 万元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结合双方款项往来事实,仅认定乙 2022 年 8 月 26 日的 1000 元转账为案涉借款还款,对其余 9.8 万元及 5.2 万元的还款抗辩均不予采信;判决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借款本金 99000 元,并以 99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39 元,由甲负担 201 元,乙负担 1138 元。
上诉人乙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乙主张 5.2 万元为还款缺乏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275 元,由上诉人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件意义
1.明确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出借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规则,本案严格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套取银行贷款出借的行为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导致合同无效,彰显了司法对金融监管秩序的维护,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合规开展。
2.厘清了民间借贷与其他款项往来混同后的还款认定标准,针对当事人同时存在借贷、合伙、资金拆借等多重款项往来的情形,法院确立了 “举证责任倒置 + 结合交易习惯” 的认定规则,即主张还款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系针对案涉借款的还款,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处理此类款项交织的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3.强化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中法院严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要求上诉人对其还款主张提供实际转账凭证、明确交付细节等充分证据,对于无实际证据佐证的口头抗辩、聊天记录提及的未实际履行款项,均不予采信,规范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4.明确了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后,判决借款人返还实际出借的本金,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既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又兼顾了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立了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5.为民间借贷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本案提醒民间借贷双方,尤其是存在多重款项往来的当事人,应规范书写债权凭证,明确款项性质,及时留存转账凭证、还款确认等证据,避免因款项混同引发纠纷;同时警示出借人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出借,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无法主张约定利息,引导民事主体树立合法的交易观念。
祝晶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