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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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审批行政纠纷案

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9日 522人看过 举报

2026-03-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上诉人甲系退伍军人,1984 年 10 月至 1991 年 7 月在原审第三人乙派出所担任合同制民警,后通过农土保接轨城保、档案托管、灵活就业等形式持续参加社会保险,2023 年 4 月向被上诉人丙人社局申请退休审批。丙人社局作出退休审批并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未将甲 1984 年 10 月至 1991 年 7 月在乙派出所的工作时间认定为连续工龄、计入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甲认为该认定有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相关退休审批,原审第三人乙派出所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相关行政认定的合法性。

二、案件经过

上诉人甲 1981 年 10 月应征入伍,服役三年后退伍,1984 年 10 月进入乙派出所担任合同制民警,工作至 1991 年 7 月。2023 年 4 月,甲向丙人社局申请退休审批,丙人社局经审核作出审批决定,核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 1991 年 10 月,未将其 1984 年至 1991 年的合同制民警工作时间认定为连续工龄,亦未计入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甲对此不服,认为该段工作时间应依法认定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保缴费年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丙人社局的退休审批行为。原审第三人乙派出所作为案件关联方,委托律师全程参与诉讼,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三、争议焦点

1.上诉人甲 1984 年 10 月至 1991 年 7 月在乙派出所担任合同制民警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可计入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保缴费年限;

2.原江苏省劳动局《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 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作为国家机关的乙派出所的合同制民警;

3.上诉人甲主张的退伍军人工龄计算相关规定,能否适用于其合同制民警的工作经历,进而将该段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诉讼过程

本案一审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了甲的服役经历、工作履历、社保参保情况及退休审批的全部事实。庭审中,上诉人甲主张其合同制民警工作时间应认定为连续工龄,援引劳动合同法及工龄计算相关复函,认为其应被认定为长期工,且退伍军人的工作时间应与军龄合并计算工龄;被上诉人丙人社局辩称,甲系合同制民警,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定条件;原审第三人乙派出所委托律师到庭,明确确认甲的合同制民警工作事实,同时指出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属社保行政部门法定职权,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合同民警未列入公安行政编制,不具备公务人员身份,不应适用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工龄认定规则。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乙派出所委托律师继续参与二审诉讼,就上诉理由逐一抗辩,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充分佐证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丙人社局作为社保行政部门,具有退休审批的法定职权;甲系合同制民警,未列入公安行政编制,不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局相关文件中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丙人社局未将其 1984 年至 1991 年的工作时间认定为连续工龄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甲负担。

上诉人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有明确法定条件,合同民警不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情形,丙人社局的退休审批行为合法合规。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仍由上诉人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件意义

1.明确了工龄及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规则,本案严格适用国家和江苏省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厘清了 “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的法定认定条件,强调工龄政策的时代特点和严格适用标准,为社保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2.界定了合同制民警的身份属性与工龄认定的衔接标准,结合公安部相关文件,明确合同民警未列入公安行政编制、不具备公务人员身份,不能适用国家机关正式职工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规定,填补了该类特殊用工主体工龄认定的司法裁判参考空白。

3.维护了社保行政机关法定职权的依法行使,本案司法裁判支持了社保行政部门依据政策法规作出的退休审批行为,彰显了司法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尊重和维护,防止了工龄认定的随意化,保障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

4.完善了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路径,原审第三人乙派出所作为用工单位,通过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清晰还原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诉讼、抗辩维权提供了实践样本。

5.为退伍军人工龄认定的法律适用划定边界,本案明确退伍军人工龄合并计算的规定需结合用工主体性质、职工身份等法定条件适用,并非所有工作经历均可直接视同社保缴费年限,引导劳动者准确理解工龄和社保缴费年限的相关政策,理性主张自身权益。


祝晶晶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姑苏区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热衷法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4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84 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