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熟市某工业园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业务。
被告:常某、张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户籍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从事服装零售经营。
案情缘起:两被告因经营服装生意需要,多年来多次向原告采购各类服装。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但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主要通过口头约定及实际交易履行。
二、案件经过
(一)交易与对账
截至2019年12月12日,经双方对账确认,两被告累计结欠原告货款。当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货款金额为331,629元。
(二)后续交易与债务确认
2022年1月9日,服饰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张某(使用常某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发送对账单一份,载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新增货款32,134元,并明确表示:"老板娘,退回来23件已扣,共欠32,134元加前账331,629元。请尽快安排汇款。"
张某于2022年1月11日回复称已看到微信内容,但因常某父亲刚过世,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付款,请求宽限。服饰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表示:"我们也被你们拖垮了,这么多年连个利息钱都没有收到。"
(三)催讨与诉讼
此后,服饰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讨货款,但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2025年11月,服饰公司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
1. 欠款金额的认定
原告主张欠款总额为363,763元(即欠条金额331,629元+后续货款32,134元)。
被告常某在庭审中确认欠款金额无误。
2.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原告主张自2019年12月12日起,以363,763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算至2025年8月8日为74,459.78元。
被告则希望法院组织调解,提出分期付款方案。
3. 债务履行能力
两被告辩称目前生活极其困难,常某提出愿意支付150,000元,分10年付清;张某亦请求法院调解。
四、诉讼过程
立案时间:2025年11月10日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开庭情况: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两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举证:
2019年12月12日《欠条》原件
2022年1月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账单
历年交易往来凭证
被告答辩:
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
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调解,并提出分期还款方案
五、判决结果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
(一)主文
货款本金: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3,763元;
逾期利息:支付截至2025年8月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72,846.89元,并支付自2025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3,7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履行期限:上述款项合计436,609.8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利息计算方式
2019年12月12日至2022年1月11日:以331,629元为基数,利息为27,318.40元;
2022年1月12日至2025年8月8日:以363,763元为基数,利息为45,528.49元。
(三)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3,937元、保全费2,711元,合计6,648元,由原告负担25元,两被告负担6,623元。
(四)其他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意义
(一)证据认定方面
本案体现了书面证据与电子证据相结合的举证模式。法院不仅采信了传统的《欠条》书面证据,还确认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截图等电子数据作为认定债务金额的有效证据,反映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实践应用。
(二)利息计算规则
法院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了分段计算:
在后续债务确认前(2022年1月11日前),仅以欠条载明金额为计息基数;
在债务总额确认后(2022年1月12日起),以全部欠款为计息基数。
这一处理方式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利息计算的公平性与准确性。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服装生意,共同出具欠条,且张某参与后续交易对账,法院据此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彰显
两被告在庭审中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体现了诚实应诉的态度,但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合理诉求,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五)对中小企业的启示
本案对中小民营企业具有警示意义:在长期供货关系中,应及时进行书面结算、保留交易凭证,并在债务逾期时积极主张权利,以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祝晶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