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周某某为年满60周岁的本地居民,被告郑某某为青年务工人员,二人均居住于江苏省苏州市辖区内。该案件系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案事故发生在苏州市姑苏区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内,交警部门已对事故责任作出法定认定,原告因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等伤情,产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因赔偿事宜未与被告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
2025年6月27日13时许,被告郑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悬挂号牌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且车辆后座载有同样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随行人员,沿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指定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周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碰擦,导致原告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创伤性脑出血、硬脑膜下血肿、脑疝、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等严重伤情,住院接受了右侧脑内血肿清除术等多项手术治疗,2025年8月1日出院,此阶段产生医疗费192046.83元,住院35天。出院当日,原告转入苏州高新康复医院继续治疗,诊断出昏迷、脑积水、肺部感染、下肢静脉血栓等多项并发症,2025年10月16日办理出院,该阶段产生医疗费77957.57元,住院76天。
2025年7月30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某及车辆后座随行人员均无事故责任。因被告未对原告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对原告截止2025年10月16日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及医疗费数额的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全部医疗费270004.4元;被告对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的赔偿诉求表示歉意,仅提出原告诉请的相关医疗费需以实际发生为准,未对医疗费数额及责任承担比例提出实质性抗辩。
诉讼过程
1.立案与审理程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7日对该案立案,初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最初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前期医疗费192046.8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过程中,将医疗费赔偿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截止2025年10月16日的医疗费合计270004.4元。
3.证据提交与质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急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明细、电子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事故发生事实、责任划分及医疗费实际支出情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
4.法院事实认定:法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依法认定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以及原告因事故受伤后的诊疗过程、各阶段医疗费支出数额等案件基本事实。
判决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作出(2025)苏050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1.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截止2025年10月16日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270004.4元;
2.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郑某某负担,其中公告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支付至法院。
同时,法院告知双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案件意义
1.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定的司法适用:法院直接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全部责任认定,判令被告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彰显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的法定效力,明确了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应依责任划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强化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司法落地。
2.维护公民健康权的合法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实际发生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体现了民法对人身权利的兜底保护。
3.规范非机动车驾驶的行为指引:本案被告存在无证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多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法院的裁判结果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警示作用,引导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杜绝无证驾驶、违法超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4.明确人身损害赔偿中医疗费的认定标准:法院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病历、出院记录等合法有效凭证为依据,认定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数额,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费“实际发生、凭证认定”的裁判标准,为同类案件的医疗费认定提供了明确参考。
5.完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适用:案件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成程序转换并依法审理,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灵活性与严谨性,保障了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
6. 明确迟延履行及诉讼相关费用的承担规则: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且明确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强化了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督促侵权人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也明确了诉讼过程中相关费用的合理分担原则,维护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
祝晶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