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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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林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2日 458人看过 举报

2025-12-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2 5 月,苏州A商贸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股东林某某拟退出经营,将其持有的 40 %股权一次性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张某某。双方系多年商业伙伴,交易前公司由张某某、林某某及张A三人持股。为简化治理结构、避免外部投资者介入,张某某同意以 200 万元对价全资收购林某某股份,并约定 2023 12 31 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协议签订后,双方于 2022 6 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林某某正式退出公司,张某某持股比例升至 90 %

二、案件经过

1. 履约初期:2022 6 月至 2023 12 月,张某某分多笔累计支付 112 万余元,但付款时间、金额均与协议约定不符。

2. 逾期阶段:2024 1 1 日届满后,仍有 877 087.25 元未付。林某某多次微信催款,张某某回复“我什么时候说不还了”“每天有钱不是在还”“你去起诉也行”,但未再主动付款。

3. 诉讼启动:2024 10 月,林某某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自 2024 1 1 日起按同期 LPR 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三、争议焦点

1. 逾期利息应否支持:张某某主张林某某此前从未主张利息,应视为放弃;且 2024 年又陆续偿还 31 笔,利息应以“逐笔还款后余额”分段计算。

2. 利息起算日及基数:林某某认为协议已明确 2023 12 31 日为最后付款日,自 2024 1 1 日起以全部未付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合理。

四、诉讼过程

(一)一审(吴江区法院,案号 2024 苏 XXXX民初 XXXX 号)

1. 庭审中双方对欠款本金 877 087.25 元无争议;

2. 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张某某逾期构成违约;

3. 判决:十日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877 087.25 元,并以此为基数自 2024 1 1 日至实际给付日按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 6 724 元、保全费 5 000 元由张某某承担。

(二)二审(苏州市中级法院,案号 2025 苏 XX民终 XXXX 号)

1. 张某某以“利息无合同依据且计算方式错误”为由上诉,未提交新证据;

2. 二审独任审理认为:合同已约定明确付款截止日,逾期即应负违约责任;一审以剩余本金为基数统一计息,符合《民法典》第 577 条及司法惯例;

3.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 556 元由张某某负担。

五、判决结果(生效)

1. 张某某须向林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 877 087.25 元;

2. 逾期利息以 877 087.25 元为基数,自 2024 1 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 如未按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面临查封、扣押、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默示放弃利息”不成立:当事人仅以收款时未即时主张利息,不能推定权利人放弃法定违约救济。

2. 统一逾期利息计算口径:在分期部分履行的情况下,若合同未约定分段计息,法院可径以剩余全部本金为基数一次性计算,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降低诉讼成本。

3. 强化契约必守与执行威慑:判决书后附长达两页的“履行提示”,详细列明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的财产处罚、信用惩戒乃至刑事责任,体现司法对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的维护,也对潜在违约人形成心理震慑。

4.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控样本:股东间股权回购或转让时,应明确付款节点、逾期责任、利息标准及提前到期条款;付款方如确遇资金困难,亦应通过书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而非单方面“边谈边拖”,避免诉讼风险与信用贬损。


祝晶晶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姑苏区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热衷法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4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84 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