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1. 项目概况
2021 年,苏州XXX置地有限公司(下称“XXX”)开发“某西区”住宅项目,A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下称“A”)为施工总包。
2. 合同链
XXX(业主)→A(总包)→浙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木地板专业分包)。
3. 合同金额
暂定价710万元(含13% 增值税),最终按实铺面积×固定单价结算。
4. 付款节点
进度款70%→竣工验收85%→结算审计97%→质保两年3%。
二、案件经过
1. 履约
2021年5月起某某分批供货、安装;2023年6月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
2. 结算
2024年1月,A与XXX共同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木地板工程审定价7441 157.79 元。
3. 付款
截至2024年月,A仅支付5660320.15元,占已审定金额76%。
4. 催款
2024年10月16日,某某向A开具剩余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付款资料,未获付款,遂起诉。
三、争议焦点
1. 合同性质:本案是“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2.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某某能否在97%节点主张全部到期价款?
3. 逾期利息起算日:应以提交结算资料日、发票开具日还是法院认定的其他日期为准?
4. XXX责任:业主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分包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四、诉讼过程
1. 立案
2025年2月20日,某某向虎丘区法院起诉,请求:
(1)A支付到期工程款1557602.91元;
(2)按一年期 LPR 支付自2024-02-25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3)XXX在欠付范围内承担共同责任。
2. 证据交换
原告提交:采购安装合同、结算审定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申请书、微信磋商记录。
A抗辩:
(1)某某系“甲指分包”,真正合同相对人应为XXX;
(2)部分发票收到但未审核完毕,付款条件未成就。
XXX抗辩:
(1)木地板采购安装属承揽合同,非建设工程;
(2)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
3. 两次开庭
2025年8月26日、10月22日,法院组织庭审,重点审查:
(1)合同签字盖章主体;
(2)发票交接与付款资料是否齐全;
(3)甲指分包是否成立;
(4)项目是否完成审计。
4. 司法鉴定
无需鉴定,双方对结算审定价7441157.79元无争议。
五、判决结果(2025年12月10日宣判)
1. 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价款1557602.91 元;
2.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57602.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自2024年11月6日(发票开具后第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 驳回某某对苏州XXX置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19078元、保全费 5000元,合计24078元,由A负担。
六、案件意义
1. 合同性质认定:法院将“采购+安装”整体认定为承揽合同,排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适用,重申“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建材供应商向业主直接索赔具有警示意义。
2. 付款条件成就标准:明确“结算审计+全额增值税发票+付款资料齐全”三要素齐备后 20 日为付款期限,为类似合同起草、履约管理提供可复制的时点控制模板。
3. 逾期利息起算:以“发票开具后第 21 日”作为法定利息起算日,弥补合同约定不明的空白,兼顾承包人审核合理期间与分包人资金成本。
4. 风险提示:总包单位如主张“甲指分包”应留存书面指令、三方协议等证据,否则难以推翻合同盖章与发票流向形成的“直接合同关系”表象。
5. 对业主的启示:业主在审定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量,并不当然产生对下游分包的付款义务,但应关注总包与指定分包之间的付款争议可能演变为工期、质量索赔的连锁风险。
祝晶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