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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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采购安装合同价款纠纷案

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020人看过 举报

2025-12-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1. 项目概况

2021 年,苏州XXX置地有限公司(下称XXX”)开发“西区”住宅项目,A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下称A”)为施工总包。

2. 合同链

XXX(业主)A(总包)→浙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木地板专业分包)。

3. 合同金额

暂定价710万元(含13% 增值税),最终按实铺面积×固定单价结算。

4. 付款节点

进度款70%→竣工验收85%→结算审计97%→质保两年3%。

二、案件经过

1. 履约

2021年5月起某某分批供货、安装;2023年6月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

2. 结算

2024年1月,AXXX共同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木地板工程审定价7441 157.79 元。

3. 付款

截至2024年月,A仅支付5660320.15元,占已审定金额76%。

4. 催款

2024年10月16日,某某A开具剩余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付款资料,未获付款,遂起诉。

三、争议焦点

1. 合同性质:本案是“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2.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某某能否在97%节点主张全部到期价款?

3. 逾期利息起算日:应以提交结算资料日、发票开具日还是法院认定的其他日期为准?

4. XXX责任:业主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分包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四、诉讼过程

1. 立案

2025年2月20日,某某向虎丘区法院起诉,请求:

1)A支付到期工程款1557602.91元;

2)按一年期 LPR 支付自2024-02-25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3)XXX在欠付范围内承担共同责任。

2. 证据交换

原告提交:采购安装合同、结算审定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申请书、微信磋商记录。

A抗辩:

1)某某“甲指分包”,真正合同相对人应为XXX

2)部分发票收到但未审核完毕,付款条件未成就。

XXX抗辩:

1)木地板采购安装属承揽合同,非建设工程;

2)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

3. 两次开庭

2025年8月26日、10月22日,法院组织庭审,重点审查:

1)合同签字盖章主体;

2)发票交接与付款资料是否齐全;

3)甲指分包是否成立;

4)项目是否完成审计。

4. 司法鉴定

无需鉴定,双方对结算审定价7441157.79元无争议。

五、判决结果(2025年12月10日宣判)

1. 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价款1557602.91 元;

2.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57602.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自2024年11月6日(发票开具后第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 驳回某某对苏州XXX置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19078元、保全费 5000元,合计24078元,由A负担。

六、案件意义

1. 合同性质认定:法院将“采购+安装”整体认定为承揽合同,排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适用,重申“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建材供应商向业主直接索赔具有警示意义。

2. 付款条件成就标准:明确“结算审计+全额增值税发票+付款资料齐全”三要素齐备后 20 日为付款期限,为类似合同起草、履约管理提供可复制的时点控制模板。

3. 逾期利息起算:以“发票开具后第 21 日”作为法定利息起算日,弥补合同约定不明的空白,兼顾承包人审核合理期间与分包人资金成本。

4. 风险提示:总包单位如主张“甲指分包”应留存书面指令、三方协议等证据,否则难以推翻合同盖章与发票流向形成的“直接合同关系”表象。

5. 对业主的启示:业主在审定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量,并不当然产生对下游分包的付款义务,但应关注总包与指定分包之间的付款争议可能演变为工期、质量索赔的连锁风险。


祝晶晶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姑苏区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热衷法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4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84 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