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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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30日 3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2020年7月2日晚10时55分许,被告罗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友新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沿友新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骑行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倒地受伤及电瓶车损坏,张某也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右额颞硬膜外血肿,脑疝,右侧头面部多发骨折,背颈部软组织损伤,右额颞皮下积液,左肩锁关节脱位。苏州市公安局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现对于张某的医药费及后续赔偿,罗某均拒绝支付,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应本起事故受伤,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法院判定被告罗某承担张某所有全部损失,具体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物损、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50332.17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277元由被告罗某承担。


案例提示:本案区别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本案的侵权人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大部分电瓶车的车速都是超过国家规定的,导致实际过程中发生碰撞产生严重后果,本案中对方罗某逆向行驶导致我方当事人张某头部严重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赔偿费用高达25万多。律师提示,大部分人并未给自己驾驶电动自行车投保,导致电瓶车出现交通事故后产生巨额赔偿,当事人无力承担,律师建议当事人及时给自己的非机动车投保。

祝晶晶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姑苏区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热衷法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