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16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沙X某自2012年8月1日起入职某生物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位为人事行政经理,每月工资为22105元。2020年1月6日,沙X向XX公司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内容为,2019年1月起,某生物医药(苏州)有限公司一直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截止2020年1月,仍拖欠2019年9月部分工资、10月全部工资、11月部分工资、12月全部工资、2018年度的第13、14薪。
事后双方因对欠发工资导致的各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仲裁委提起诉讼,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各项赔偿共计232712.98元。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离职时未交接完毕导致单位存在损失,要求劳动者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40万损失。
法院判决: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欠发工资、14薪等各项费用共计232712.98元,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者因未交接导致的损失未支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与仲裁委一致。
案例提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一般都会对于交接部分产生争议,笔者在之前也处理过用人单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劳动者承担未交接导致用人单位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所以如果劳动者不想在交接这块出问题,律师建议首先在离职时将物品(例如电脑、优盾、公章等)交接给单位时,需让单位签字或盖章。同时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服中明确交接的方式,如果单位明确要求劳动者不可以通过线上的方式,必须要当面交接的,劳动者应该当面交接,并保存好证据。实践中也存在单位以交接为由反复刁难劳动者,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以在完成必要的交接并保存好证据后拒绝单位反复交接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