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14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原、被告为同事关系,被告声称因买车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交付两笔23000元,这两笔借款的交付方式均为信用卡套现,且银行流水无法显示收款方为被告,因为pos机刷卡最终收款账户均为虚拟商户,另交付被告9000元现金。但被告对借款一直拖欠不付,经催讨被告通过微信还款5169元,对于剩余借款金额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按照法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分析原告提供的与被告于2020年7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7月5日的通话录音,结合平安银行2020年6月的信用卡账单,可以认定原告主张出借给被告现金9000元、2020年5月12日通过POS机刷信用卡的方式借给被告23000元事实的存在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本院认定原告出借给被告32000元,扣除被告还款5169元,尚欠26831元。
案例提示:本案涉诉金额并不大,但是确存在现在民间借贷中较为普遍出现的借款交付方式(信用卡套现),首先很多当事人过来咨询的问题就是我这个钱是信用卡刷出去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原因是只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同才会无效,本案中原被告为好友,原告在出借借款时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所以借款合同有效,当然原告依旧可以向被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
另外,对于pos机刷卡交付在起诉时对于举证也有一定的困难,因为现在pos机刷卡之后银行流水显示的收款商家都是随机出现的,实践中很难证明原告已交付借款,所以律师建议在起诉时要补充其他证据,例如微信、电话聊天中有无对该笔借款的交付确认过,另外当事人可以让刷卡银行出具信用卡刷卡商家签字单,同时也要注意时效问题,本案中的中国平安银行仅能提供自签字后1年内的底单,超过1年时间无法提供,涉案的两笔2.3万都是无法通过银行流水显示交付,最后是通过其他证据得以佐证,最终本案原告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