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3日 13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2016年5月12日,原告徐X与其妻子在被告组织的“美国东海XX+大瀑布+芝加哥10天”的旅行团,旅游费用为35200元。2016年6月14日,徐X和妻子在被告组织旅游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徐X受伤,其妻当场死亡。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国外,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长达四年的维权历程较为艰辛,后事隔四年在中国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在提供旅游服务中,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为其合同的基本义务,本案受害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苏州XX未能履行合同基本义务构成违约。受害者家属要求苏州XX承担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提示:因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国外,国内外法律程序不同、加上距离较远沟通不便,所以与本次事故相关的文书收到的都比较慢,另本案被告认为自身仅为旅游辅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本案拖了迟迟四年才在中国法院起诉。法院起诉后,对方提出原告方早在事故发生时在美国提起诉讼,但至今美国法院还没开庭,当事人虽未拿到赔偿金,在中国法院另诉属于重复诉讼,要求法院中止审理。但我方认为即使原告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但关于本案在中国又起诉并不矛盾,因为中国法院司法实践中是允许平行诉讼(重复诉讼)存在的,由于各国奉行国家主权原则,对民事诉讼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在处理涉案案件时,并不强调禁止一事两诉。退一步讲,即使国外的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请,但该判决在中国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被告作为合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基本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