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3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
【案件经过】
2007年11月10日,XXX、常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XX公司将常州世茂XX委托XXX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湖心岛别墅3.8元/平方米/月,如逾期缴纳按每日应交金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常州世茂XX61幢104室房屋系彭X所有,面积为254.52平方米。后因彭X未按期缴纳2014年4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存在真实有效的物业服务,作为业主理应按时缴纳物业费。后彭X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XXX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且双方在前期相关诉讼中,作为业主彭X也认可服务关系并支付相关物业费用,故对彭X拖欠XXX相关物业管理费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是持续的行为,上诉人也认可XXX一直向其主张物业费,故本案不能构成时效中断;物业服务合同系双务合同,作为业主彭X理应享有物业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权利,同时XXX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因XXX履行物业服务时存在瑕疵,一审法院据此对物业费及违约金酌情进行调整并无不当。彭X拒交物业费且要求世茂物业提供相关物业服务无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合法的物业服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小区物业为小区居民日常生活起居提供服务,理应做到尽善尽美,但有一些问题并非是物业的责任。比如本案中的业主阳台漏水,业主应及时检修阳台漏水的原因,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还是之前装修导致的阳台漏水,而非一味的将责任推向物业,物业也应积极向业主释XX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