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3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案件经过】
2018年11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李XX驾驶苏X×××××小型普通客车沿凌港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与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邹全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邹XX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24日死亡。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的民警出警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邹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李XX驾驶的苏X×××××车辆在被告人X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案例启示】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机动车有保险理应承担更大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事故现场发生时双方的过错为依据,本案中死者邹某横穿马路、肇事司机超速行驶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最终吴中区交警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照顾非机动车一方的原则,机动车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承担65%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