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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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邹XX等与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3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案件经过】

2018年11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李XX驾驶苏X×××××小型普通客车沿凌港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与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邹全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邹XX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24日死亡。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的民警出警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邹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李XX驾驶的苏X×××××车辆在被告人X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XX、邹XX、邹林男人民币339383.29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X人民币5000元。

【案例启示】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机动车有保险理应承担更大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事故现场发生时双方的过错为依据,本案中死者邹某横穿马路、肇事司机超速行驶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最终吴中区交警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照顾非机动车一方的原则,机动车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承担65%的责任。


祝晶晶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姑苏区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热衷法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