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祝晶晶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3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本案中原告借款给被告开办公司,但被告认为该笔借款为原告合伙经营公司的出资,遂迟迟不愿还款,好在原告及时补充了一份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民间借贷中,如果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就很难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如果被告能够说明转账金额是其他资金性质,那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就很难成立。
法院判决: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22元,由管某负担。
案例提示:民间借贷普遍存在,有些关系好点的或者碍于情面,都不好意思让对方出具借条,但是一旦对簿公堂,对借款是很不利的。借款本来是做好事,但是不要最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建议借款的借条也寻找专业律师进行书写,避免后期诉讼的成本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