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旺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方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市XX公司、阮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蔡金旺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阮XX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阮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XX公司未完整地交付资产及资料给XX公司,违约在先。《广州市番禺区XXXX三化项目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合同”)附件一《钟三村固定资产表》记载的14项资产,“弱电管道”即为《钟三村固定资产表》第1-4项资产,钢绞线即为第5项资产,“机房设施”即为第8-14项资产。“光纤路由”(光纤路线的分布图)并未记载于《钟三村固定资产表》中。《钟三村固定资产表》中只有第1、2、4项资产埋于地下,其他资产均为地上资产(第3项“PVC引上”系连接地下与地上资产的管道)。某一固定区域(钟三村)内的用户数量直接决定了在该区域内代理宽带业务的营收额。宽带用户分为存量用户与潜在用户,就本案而言,存量用户是指已购买了某种宽带套餐的既有用户,潜在用户则指有待开发的新用户。钟三村存量用户的多少决定了XX公司在用户套餐到期后续费或者升级套餐的营收有多少,而潜在用户的多少则决定了XX公司在接收资产后最多能开发多少新用户、能创收多少。XX公司以三倍于工程造价的113万元购买资产的目的,正是着眼于XX公司承诺的钟三村用户有2000户去运营、创收。XX公司仅仅转让硬件设备设施,却不交付用户资料,不符合XX公司交易的目的。“用户明细与密码”(即存量用户的明细及账号密码)是从机房OLT中导出的资料,现实中代理商也是通过机房0LT对用户进行远程的登录账号、录入信息、升级套餐、故障维护等管理。因此,“用户明细与密码”是与《钟三村固定资产表》记载的第12项资产“机房OLT”相关的资料,包含于“所有资料”中,系双方交易的核心内容之一,属于XX公司应交付的资产内容。双方约定的资产交付方式为:XX公司在收到首付款当日交付所有资产及资料、双方现场验收、签字盖章《资产明细交接表》、XX公司负责让钟三村委盖章确认资产所有权属于XX公司。XX公司至今无法提供村委盖章的证明。在钟三村内进行通信建设、经营,必须取得村委的经营许可、报备同意。XX公司无法提供村委证明意味着其已经构成违约。XX公司据此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XX公司按约提供村委证明之前不予支付后续款项。XX公司至今未交付完整的资产及相关资料,双方并未现场验收,双方至今未签字盖章确认《资产交接明细表》。XX公司并未交付“光纤路由”,未交付合同附件一第l-8项资产,而XX公司交付给XX公司的营业厅、机房OLT设备等资产也根本没有连接三线整改后的XX宽带资源。XX公司直至2017年8月15日方才向XX公司交付钟三村部分三线整改前的旧网用户明细,而明细表也缺失了用户密码、入网时间、到期时间等基本信息,致使XX公司无法正常为既有用户提供维护、续费等服务。核心资产至今仍处于XX公司控制之下。2018年8月19日,XX公司在钟三村内大量张贴《告知函》,至2018年8月,XX公司尚未完成三线整改,2018年8月17日XX公司在钟三村进行旧线清理,导致XX公司维护的宽带用户断网,XX公司向钟三村民公告因XX公司未支付资源使用管理费,XX公司不再具有准入资格,并以免费恢复上网三个月为条件诱导村民、抢夺用户。现XX公司的三线整改营业厅在钟三村内仍正常经营着中XX电信、中XXXX的宽带业务,其XX宽带广告贴满了村内的大街小巷,充分证明XX公司从未将《钟三村固定资产表》第1-8项资产,即管道管井、钢绞线、分纤箱等交付给XX公司,核心资产至今仍处于XX公司控制之下。XX公司多次主动找XX公司对资产交付、业绩分成等提出异议,从未回避支付余款、结算分成问题,该事实有陈XX与杨XX的微信聊天记录、“XX颖锋”与杨XX的聊天记录证实,原审判决认为XX公司多次追索剩余款项、要求对方在交接验收报告上盖章与事实不符。XX公司仅支出维护成本,并无宽带业务营收或者创收。二、XX公司与中XX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违约在先。XX公司在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合作运营合同》中保证其已取得中XXXX授权,成为广州市番禺区XXXX三化项目的唯一运营商,但事实上XX公司直至2017年8月2日方才与XX公司签订业务代理等协议,且协议明确约定XX公司不得将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XX公司在《资产转让合同》中再三对项目资产作出标的物之瑕疵保证,但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由XX公司享有三化项目资产在合作期内的唯一使用权、合作期满后的所有权。在XX公司提供XX公司出具的同意转让协议权利义务,或者承诺不侵害XX公司对资产的使用权、所有权的书面证明之前,XX公司完全有理由主张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违反其标的物瑕疵保证义务,致使XX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一、资产转让标的及移交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用户资料和密码不属于《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交付范围,不影响交易对价的支付。根据《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已修建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弱电管道、钢绞线、光纤路由、机房设施等。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当日将上述资产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凭证、保修资料等交付给乙方。由此可知,合同约定的资产均为有形的固定资产及其购买、保修凭证,不包含用户明细和密码等无形的数据资产,该“用户明细和密码”既没有写入《资产明细表》,也没有约定在合同条款中,XX公司以用户明细和密码没有交付为由拒付资产转让款,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虽然XX公司需要通过开发用户实现投资变现,但是用户的开发和维护是XX公司自己的经营责任和义务,XX公司将资产转移给XX公司,只是给XX公司提供了一个经营的平台和机会,能否实现其收购目的,完全取决于XX公司自己的投入和经营能力,而不是其拒付固定资产转让款的理由。二、XX公司已经将所有的资产交付给XX公司,XX公司接收资产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从未对资产交付提出异议,其无故不签收《资产明细交接表》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XX公司已经接收了营业厅、OLT机房钥匙等地面资产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资产全面交付是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XX公司在起诉之前,从未就《钟三村固定资产表》前1-8项资产的交付问题提出任何异议,且上述资产均固定在钟三村地下无法移动,不能像普通动产一样进行实物转移交付。《钟三村固定资产表》内的资产是个整体,必须统一交付并投入使用后才能正常用于经营,XX公司不可能也没必要仅交付部分,XX公司的主张不合常理。XX公司在资产交接期间,多次要求XX公司对《资产明细交接表》进行盖章确认,XX公司无故不履行确认义务,也从未提出资产未交接的异议。XX公司提交了XX公司的员工证人证言,证实XX公司已经将所有资产交付给了XX公司,XX公司对资产进行了现场的盘点和核实。XX公司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已经履行了资产交付义务,上述所有资产一直都在XX公司的控制之下,XX公司主张1-8项资产没有交付,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XX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取得XX公司的授权,成为钟三村XX三化项目的唯一运营商。因此,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不但不影响XX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反而是履行《资产转让合同》前提和基础。XX公司收购案涉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持有案涉资产的所有权,而是取得与XX公司合作该村XX三化项目,取得XX公司的业务权限才是合同目的。XX公司三化项目的相关协议,是所有XX三化项目的格式合同,具体合作模式是由XX公司来确定的,XX公司既然选择了收购XX公司三化项目的资产,取得与XX公司合作三化项目的业务权利,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及责任。XX公司主张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致使XX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在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XX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XX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资产转让款本金43万元及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的7月20日违约金以23万元为基数,2018年7月21日开始违约金以43万元本金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三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31900元);2.阮XX对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XX公司、阮XX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登记成立,股东为阮XX。
2017年7月20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拥有和控制的广州市番禺区XX(以下简称该村)XX三化项目所有资产一事达成如下约定,供双方遵照执行。一、资产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资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是甲方投资建设该村XX三化项目下的所有资产,甲方保证对上述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上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已修建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弱电管道、钢绞线、光纤路由、机房设施等(详见附件一《资产明细表》)。甲方保证在验收交接上述资产时,负责让该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该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上述资产的转让价为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元整(¥XXX.00元整),已包含各种税费,乙方不再就该资产支付任何费用。二、付款时间、方式。乙方于2017年8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整),于2017年10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整),于2018年7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尾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整)。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当日将上述资产及该资产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凭证、保修资料等交付给乙方,甲方授权、乙方授权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无误后,上述被授权人在资产明细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视为双方交接完毕,乙方成为该资产的合法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甲方或任何第三人不得再对上述资产主张任何权利。五、甲方保证对上述资产拥有完整无瑕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不存在任何影响该资产价值、使用、转让、处分等权利瑕疵,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诉讼、仲裁、行政处理等其他限制。甲方充分了解乙方受让该资产是为与中XXXX合作该村XX三化项目之用,为此,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该资产使用过程中的登记注册、审核批准或其他未尽事宜,并保证在收到乙方第二笔款项后6个月内协调、办妥甲方与中XXXX、长城宽带所签的法律文件的转名过户等手续,即保证甲方与中XXXX、长城宽带签订的有关该村XX三化项目的法律文件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乙方。甲方承诺上述资产的三包期(非人为损坏)为验收合格交接之日起一年。在三包期内,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小时内有效响应,提出实际性解决方案,并派员到达现场免费为乙方提供维修、更换等服务。违约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逾期付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的3‰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资产并追加乙方责任;”等。
该合同附件《钟三村固定资产表》记载的资产名称为:1、顶管管道,数量505;2、土方开挖管道,数量40;3、PVC引上,28;4、管道管井,数量8;5、新建钢绞线,数量4600;6、新建分纤箱,数量120;7、新建分纤箱,数量45;8、弱点光交箱,数量1;9、营业厅档口,数量1;10、营业厅前台,数量1;11、营业厅椅子,数量2;12、机房OLT,数量1;13、机房ODF架,数量1;14、机房后备电源,数量1。其中第1-8项资产埋在钟三村地下,其他资产架构在钟三村地面上。
2017年8月2日,XX公司(乙方)与XX公司(甲方)签订《中XXXX宽带社会化合作投资建设协议》《中XXXX业务代理协议》《中XXXX宽带社会化合作代理维护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合作,乙方投资网络及设备,协议期内甲方享有唯一使用权,乙方投资的网络及设备产权合作期满后归甲方所有,乙方代理番禺钟三村的甲方业务。
2017年7月27日,阮XX向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支付70万元,附言为番禺XX三村三化项目资产转让合同预付款。《资产转让合同》涉及的其余款项XX公司没有支付给XX公司。XX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XX公司抗辩称XX公司没有将《钟三村固定资产表》中的第1-8项设备交付给XX公司验收,也没有将用户资料移交给XX公司,XX公司与XX签订的协议书证明XX公司违反了标的物瑕疵保证义务,导致XX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XX公司反驳称XX公司清点资产数量和位置后拒绝盖章,资产已经全部交付,并提供了《弱电整治协议》《委托函》、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XX公司、XX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遵照执行。XX公司抗辩称XX公司未交付第1-8项资产。XX公司主张资产已经全部交付,XX公司清点资产数量和位置后拒绝盖章,并提供了《弱电整治协议》《委托函》、微信记录等作为证据。对此,原审法院的意见是,前述第1-8项资产埋于钟三村地下,不能像普通动产一样进行实物转移交付。在资产交接表签字盖章的行为属于双方行为,需要双方参与来完成。考虑到资产的特殊性,XX公司未提供双方确认的资产交接表不等于XX公司未交付资产给XX公司。双方签订协议至今已有两年时间,XX公司实际接收了营业厅、OLT机房钥匙等地面资产并开展业务运营,如XX公司未全面履行资产交付义务,XX公司理应提出异议。证据显示XX公司曾要求XX公司提供用户密码资料,并无要求XX公司交付前述1-8项地下管道资产的内容。反而是XX公司多次追索剩余款项、要求对方在交接验收报告上盖章,并提起诉讼。故综合本案资产位置、双方行为等整体情况,原审法院对XX公司主张XX公司未交付1-8项资产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至于XX公司签订的相关XX公司协议是否导致XX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原审法院的意见是,XX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目的是与中XXXX合作该村XX三化项目。双方约定XX公司需在收到XX公司第二笔款项后6个月内将XX公司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转移给XX公司。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不必然导致XX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XX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取得XX业务权限,正是XX公司履行转移XX业务权限给XX公司的前提。XX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资产所有权受到了侵害。XX公司该抗辩意见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XX公司仅向XX公司支付70万元,未支付剩余43万元,构成违约,XX公司诉请其支付余款43万元和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应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年利率1.08)。XX公司损失为资金占用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XX公司的实际损失。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整体情况,调整违约金标准为年利率24%,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本案系XX公司违约所致,故诉讼费仍应由其全部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XX公司支付本案合同款项系通过阮XX账户完成,诉讼中,XX公司、阮XX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XX公司财产独立于阮XX财产。XX公司诉请阮XX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XX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一、广州市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XX公司支付款项4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广州市XX公司(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的7月20日违约金以23万元为基数,2018年7月21日起的违约金以43万元为基数,违约金总额以本金43万元为限)。二、阮XX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广州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9元,由广州市XX公司、阮XX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认定事实:原审判决查明《钟三村固定资产表》记载的资产中第1-8项资产埋在钟三村地下,其他资产架构在钟三村地面上,该表述不够准确,但上述资产均属固定资产,不便通过移动的方式进行交付。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XX公司于一审期间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10月,XX公司多次向杨XX发信息,催要用户密码,杨XX回复称之前已经发了几次,“再说你重组了OLT不提前说一声,我的数据都里面,暂时导不出来”。同时,杨XX催促XX公司对利润进行结算,XX公司回复称一直在亏损。
XX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变更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谢XX。
XX公司、阮XX于二审期间提交以下证据:1.钟三村“三线弱电、安全隐患”整改、整治通知,拟证明钟三村委托XX公司进行村内三线整改;2.《告知函》照片打印件,拟证明2018年8月19日,XX公司在钟三村内大量张贴《告知函》,向钟三村民公告因XX公司未支付资源使用管理费,XX公司不再具有准入资格,并以免费恢复上网三个月为条件诱导村民、抢夺用户;3.现场照片,拟证明XX公司的三线整改营业厅在钟三村内仍正常经营着中XX电信、中XXXX的宽带业务,其XX宽带广告贴满了村内的大街小巷,XX三化项目的核心资产仍处于XX公司控制之下;4.微信聊天记录(陈XX与叶律师);5.微信聊天记录(叶律师与XX公司苏X),证据4、5拟证明XX公司、阮XX早在2018年12月就已开始向律师咨询有关起诉XX公司解约索赔事宜,并与律师前往现场取证、就委托代理合同协商达成一致;XX公司因投资70万元却未能完整接收涉案资产,项目持续亏损而陷入资金困境,一直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再加上起诉前的证据搜集整理工作繁杂,XX公司最终于2019年5月初才与律师正式签订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阮XX为投资涉案项目而向银行、网贷公司贷款70多万元,本息合计102万元,截至2019年6月18日,未还贷款本息合计66万元;阮XX直至上诉费缴纳期限的最后一天,还在四处借钱筹钱。XX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只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确认证明内容;证据2《告知函》是照片,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内容也不确认,从该《告知函》的内容上并没有办法证明XX公司没有准入资格,也没有呈现抢夺用户的事实,XX公司作为代理商,在XX公司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无法为村民提供正常的网络服务的时候,为村民提供相应的解决路径,并不存在抢夺用户的事实;证据3XX公司、阮XX只提供复印件,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无法证明案涉的资产是在XX公司的控制之下,根据合同约定,由于XX公司尚未支付第2笔款项,其并没有资格取得中XXXX的宽带业务,更不存在说XX公司抢夺XX公司的业务;证据4-5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核实,关联性与本案无关,只能证明XX公司、阮XX曾经就双方案涉的争议咨询过律师的意见,不能证明XX公司、阮XX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有《资产转让合同》,现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剩余款项,XX公司则以XX公司未交付《资产明细表》第1-8项资产以及用户资料和密码、XX公司未能提供村民委员会的证明、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导致《资产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予以抗辩。对此,本院意见如下:
第一,XX公司提供的其工作人员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的聊天记录显示,杨XX曾在2017年10月23日要求对利润进行分成结算,XX公司工作人员则回复称一直在亏损,说明XX公司已经实际接受XX公司转让的资产并进行经营。XX公司称XX公司未交付全部资产,但聊天记录显示,XX公司工作人员主要是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追要用户密码,并未要求XX公司交付《资产明细表》第1-8项资产。而如果XX公司未交付上述资产,XX公司不可能不追讨。原审法院以涉案资产不能像普通动产一样进行实物转移交付,余下资产XX公司亦未主张未予接收,而在资产交接表签字盖章的行为属于双方行为,需要双方参与来完成为由,认定XX公司虽未在资产交接表中签章确认,并不必然等于XX公司未交付资产,并无不当。至于用户资料和密码,《资产明细表》没有列明该项内容。2017年10月XX公司工作人员与杨XX的聊天信息显示,杨XX已经将用户资料提供给了XX公司,而密码则因为XX公司重组了OLT,导致数据无法导出。因此,XX公司主张的XX公司未交付《资产明细表》第1-8项资产以及用户资料和密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由XX公司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目的在于证明上述涉案转让资产属于XX公司所有,村民委员会对此予以认可。虽然XX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证明,但村民委员会并非确认财产所有权的法定机构,且XX公司提供的《弱电整治合作协议书》以及《委托函》以及施工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XX公司对涉案转让资产具有所有权,而XX公司无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接受涉案资产进行经营后,有案外第三人对该资产提出权属主张。因此,XX公司以XX公司未能提供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导致《资产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资产转让合同》明确约定XX公司受让涉案资产是为了与中XXXX合作该村XX三化项目之用,为此,XX公司应保证在收到第二笔款项后6个月内协调办妥XX公司与中XXXX、长城宽带所签的法律文件的转名过户等手续,即保证XX公司与中XXXX、长城宽带签订的有关该村XX三化项目的法律文件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XX公司。而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正是为了取得XX业务的合作权限,是XX公司履行转移XX业务权限给XX公司的前提。XX公司已经另行与XX公司签订合同,有关合作事宜应由该合同予以调整,现XX公司主张《资产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阮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后,XX公司虽变更了股东,但阮XX作为XX公司的原股东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9元,由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阮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