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蓝华林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2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30日,深圳龙华某幼儿园同某物业公司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房东)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和两份《补充协议》,约定涉案物业(小产权房)承租给幼儿园。约定租金15万元/月,租赁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曾某于2019年7月7日与房东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概括承继第三方租户的权利义务并称曾某、房东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函》,要求幼儿园自告知之日起向曾某缴纳租金,幼儿园称已向房东支付自2020年1月10日后产生的房屋租金。双方产生合同纠纷,曾某于2022年6月24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办案经过
幼儿园负责人接到仲裁通知后找到本律师,听完讲述后认为本案存在提出仲裁主体不适格以及曾某提出的《告知函》无效情形,当即指出本案关键点在于证明《告知函》无效、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情形以及涉案债权债务不能发生概括转移效力问题。以上三点均被仲裁庭归纳为争议焦点。随后立即收集曾某所称债权债务转移后的交租转账记录,及时发现了转账记录一些备注失误问题,并对该问题进行了反复核实。果然,在庭审时对方律师紧紧抓住了这点,都被我方逐一应对化解。我方提出的抗辩理由基本全部被仲裁庭采纳。
案件结果
仲裁庭驳回了曾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曾某承担全部的(68647元)仲裁费用。
5年
10402分 (优于95.71%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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