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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刘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利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女,1963年3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包头市昆都仑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包头市。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男。
原告刘XX诉被告刘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刘X、被告中国XX公司委托代理人郭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花费的医疗费6815元、营养费3400元、伙食补助费1300元、误工费4560元、护理费1540元、交通费44.5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病例复印费19.2元、共计18678.7元;2、请法院判令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保留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诉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4日,被告刘X驾驶车牌号×××小型汽车,沿学府道由南向北行使至白彦道交叉口,与原告自行车碰撞,致原告受伤。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昆区大队认定,刘X负事故全责。原告在包钢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3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各项损失。
被告刘X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被告个人给原告垫付医疗费6206.5元及两天的陪护费410元。对于原告各项赔偿请求,车辆投保保险,依法赔偿。
被告中国XX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交强险,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在没有免责的情形下在保险限额项下进行赔付,对于医疗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因本案未涉残我公司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计算天数按住院天数为准。护理人员若无相应的误工证明及实际减少收入证明其计算标准按照2019年居民服务业每天91.65元计算,误工费需提供事故期间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病例记载伤者职业为已退休人员,故误工费我公司不予认可。交通费以实际票据为准、复印费不在赔付范围
本院认为,对于交通事故,被告刘X负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刘X承担,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保险责任。关于医疗费,根据票据金额,扣除被告刘X已垫付医疗费,支持6815.6元(13021.6元-6206.05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13天,每天100元,各支持1300元(13天×100元/天);关于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供其误工扣减的充分证明,考虑到原告受伤前从事手工工作,本院参照2019年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持34天,共计支持3116元(33451元/年÷365天×34天);关于护理费,本院参照2019年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持住院期间11天的护理费(被告刘X已支付2天的护理费),共计支持1008.1元(33451元/年÷365天×11天);关于交通费,根据票据支持42.5元;关于复印费,根据票据金额支持19.2元;被告刘X已垫付的医疗费,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理赔,并将理赔款给付被告刘X。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68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300元,误工费3116元、护理费1008.1元、交通费42.5元,以上共计1358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XX公司将被告刘X垫付的治疗费6206.05元、两天的护理费183.3元直接给付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刘X赔偿原告刘XX复印费1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刘XX已预交),由原告刘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利律师,内蒙古一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毕业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被中共包头市委宣传部、包头市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一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