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及核心事实
某投资控股公司经政府招商引资入驻郑州AA大厦,双方初期就部分办公地址出具无偿使用证明,但后续涉案十层区域实际形成事实租赁关系,某投资控股公司入驻后投入近 560 万元打造乡村振兴数字化展厅,却长期拖欠租金。郑州AA大厦多次催告无果后发函解除租赁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并引发诉讼,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间,郑州AA大厦将案涉展厅装修及设施拆除,某投资控股公司遂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
二、常燕瑀律师辩护细节
常燕瑀律师作为郑州AA大厦公司委托代理人,首先主张双方租赁合同已因承租方欠租违约依法解除,某投资控股公司无权继续占有房屋,未按期搬离物品应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其次援引房屋租赁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合同解除系原告违约所致,其主张装修残值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同时说明公司已对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妥善转移可移动物品,拆除行为属于避免损失扩大的自力救济,并不构成财产侵权。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郑州AA大厦公司在租赁合同纠纷审理阶段拆除装修的行为存在不当,结合价格评估结论,确认案涉装修价值为 4538908 元,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令郑州AA大厦公司按照 50% 比例赔偿 2269454 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均摊,鉴定费全部由郑州AA大厦公司承担,同时驳回某投资控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点评
本案融合招商引资政策背景、房屋租赁与财产损害多重法律关系,兼具典型性与参考价值。一方面,企业面对政府招商配套承诺时,需以书面形式明确场地使用性质、期限、费用等关键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另一方面,民事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物现状,即便自身享有合法抗辩理由,也应通过司法途径处置财物,否则需为不当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法院结合双方过错划分责任比例,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
郑州常燕瑀律师推荐 | 擅长重大民商事案件二审再审
常燕瑀律师是北京市盈科(郑州)律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企业合规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等。执业前曾任职公司法务,执业后深耕核心业务领域。代理多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案件,经验丰富。能精准梳理民商事二审、再审案件瑕疵推动改判等,总结公司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经验,深耕高频公司纠纷总结裁判规则与应对策略,还担任律所多项职务。
常燕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