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AA企服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二、案件背景
张某某于 2020 年 2 月 1 日入职AA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运营、人事及财务审批等核心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续双方因工资发放、绩效结算、未签合同赔偿、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均判令AA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多项款项。AA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
三、法院审理关键事实
1.岗位与权限:张某某系公司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总经理,拥有人事审批、员工劳动合同盖章审批、费用批示、制度制定等完整管理权限,且自身具备人力资源从业经验。
2.合同签订情况:张某某审批了公司其他全部员工的劳动合同、聘任书盖章流程,却未给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动要求签约、被公司拒绝。
3.工资发放问题:AA公司确实未按时结清 2021 年 6 月、7 月工资,双方仅对工资金额存在争议,无争议部分工资也未及时发放。
4.绩效发放问题:AA公司主张季度绩效已随 3 月工资发放,但未提交完整、有效证据佐证,无法证明款项包含季度绩效。
四、一、二审判决结果对比
(一)一审判决
AA公司需全额支付:工资 13078.3 元 + 绩效工资 3038.4 元 + 双倍工资差额 67957.39 元 + 经济补偿金 14841 元,合计 98915.09 元。
(二)二审改判(最终生效结果)
1.剔除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需向张某某支付该项费用;
2.AA公司仍需支付:拖欠工资 13078.3 元、绩效工资 3038.4 元、经济补偿金 14841 元;合计:30957.7元
3.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AA公司承担。
五、办案要点
1.高管劳动用工特殊认定:企业总经理、人事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统筹人事管理、完善用工制度、主动签订自身劳动合同的义务,该类人群不能单纯适用普通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规则。
2.过错责任划分原则:高级管理人员明知用工法律规定、掌握人事审批权限,因自身疏忽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权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3.工资支付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工资金额存在争议为由,拖欠、延迟发放无争议部分工资,逾期未足额付薪,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4.绩效薪酬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主张绩效、奖金已发放,需提供工资明细、拆分依据、发放备注等完整证据,举证不足将承担败诉后果。
5.企业用工风控提示:小型企业、国企下属子公司需重点完善高管用工手续,单独落实高管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公积金足额缴纳、薪酬按时发放,避免用工赔偿风险。
六、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亮点为高级管理人员用工责任差异化认定。二审法院结合张某某的岗位职权、专业背景、审批权限,最终认定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完全在其个人,驳回高额双倍工资诉求,极大减少了企业损失。但AA公司因存在延迟支付工资、绩效举证不能的用工瑕疵,仍需承担工资补发、绩效结算及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责任。
常燕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