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燕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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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未签劳动合同,二审法院驳回双倍工资诉求

发布者:常燕瑀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121人看过 举报

2026-04-2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AA企服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二、案件背景

张某某 2020 2 1 日入职AA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运营、人事及财务审批等核心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续双方因工资发放、绩效结算、未签合同赔偿、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均判令AA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多项款项。AA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关键事实

1.岗位与权限:张某某系公司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总经理,拥有人事审批、员工劳动合同盖章审批、费用批示、制度制定等完整管理权限,且自身具备人力资源从业经验。

2.合同签订情况:张某某审批了公司其他全部员工的劳动合同、聘任书盖章流程,却未给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动要求签约、被公司拒绝。

3.工资发放问题:AA公司确实未按时结清 2021 6 月、7 月工资,双方仅对工资金额存在争议,无争议部分工资也未及时发放。

4.绩效发放问题:AA公司主张季度绩效已随 3 月工资发放,但未提交完整、有效证据佐证,无法证明款项包含季度绩效。

、一、二审判决结果对比

(一)一审判决

AA公司需全额支付:工资 13078.3 + 绩效工资 3038.4 + 双倍工资差额 67957.39 + 经济补偿金 14841 元,合计 98915.09 元。

(二)二审改判(最终生效结果)

1.剔除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需向张某某支付该项费用;

2.AA公司仍需支付:拖欠工资 13078.3 元、绩效工资 3038.4 元、经济补偿金 14841 元;合计:30957.7

3.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AA公司承担。

、办案要点

1.高管劳动用工特殊认定:企业总经理、人事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统筹人事管理、完善用工制度、主动签订自身劳动合同的义务,该类人群不能单纯适用普通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规则。

2.过错责任划分原则:高级管理人员明知用工法律规定、掌握人事审批权限,因自身疏忽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权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3.工资支付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工资金额存在争议为由,拖欠、延迟发放无争议部分工资,逾期未足额付薪,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4.绩效薪酬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主张绩效、奖金已发放,需提供工资明细、拆分依据、发放备注等完整证据,举证不足将承担败诉后果。

5.企业用工风控提示:小型企业、国企下属子公司需重点完善高管用工手续,单独落实高管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公积金足额缴纳、薪酬按时发放,避免用工赔偿风险。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亮点为高级管理人员用工责任差异化认定。二审法院结合张某某的岗位职权、专业背景、审批权限,最终认定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完全在其个人,驳回高额双倍工资诉求,极大减少了企业损失。但AA公司因存在延迟支付工资、绩效举证不能的用工瑕疵,仍需承担工资补发、绩效结算及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责任。


常燕瑀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9903811017  唯一认证电话,办公电话,官方电话】北京市盈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4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4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