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
原告:甲某姚、东xx(股权受让方、现任前股东)
被告:乙某等六人(股权历次转让方)
第三人:某**运输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20 年 9 月,甲某姚、东xx从乙某处受让某**运输有限公司 100% 股权,双方明确约定:工商变更登记前的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由原股东乙某承担。后公司因 2019 年 11 月的一起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赔偿工亡待遇 411795.78 元,并需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甲某姚为公司垫付各类款项共计484271.94 元,随后向原股东追偿遭拒,遂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原股东辩称债务属公司债务、不应由个人承担,且主张应由更早的前手股东负责。
三、法院裁判要点
1、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股权变更前,按约应由乙某承担责任。
2、公司债务与股东内部约定并不冲突,协议明确指向变更前的公司经营风险。
3、其他被告并非案涉协议相对方,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乙某承担后可依其与前手转让协议另行追偿。
4、原告垫付的 484271.94 元及后续按月抚恤金义务,均判由乙某承担。
四、判决结果
1、被告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某姚、东xx垫付赔偿款484271.94 元;
2、乙某自 2023 年 9 月起,按月向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四名亲属抚恤金各 1509.92 元至待遇停止,并随政策调整;
3、案件受理费 8564 元由乙某负担;
五、律师点评 / 实务提示
1、股权转让务必查清公司历史债务,尤其交通事故、工伤、合同欠款等潜在纠纷;
2、协议中明确 “股权交割前债务、事故、纠纷由原股东承担” 的条款合法有效,可作为追偿依据;
3、公司独立责任与股东内部责任约定并不冲突,受让方垫付后有权依约向原股东追偿;
4、股权多次流转时,直接前手股东为首要责任主体,后手可依据合同相对性先行维权。
常燕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