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燕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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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前工伤赔偿责任由转让方承担,法院判决前股东全额赔付 48 万余元

发布者:常燕瑀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273人看过 举报

2026-04-0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

原告:甲某姚xx(股权受让方、现任前股东)

被告:乙某等六人(股权历次转让方)

第三人:**运输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20 9 月,甲某姚xx乙某处受让**运输有限公司 100% 股权,双方明确约定:工商变更登记前的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由原股东乙某承担。后公司因 2019 11 月的一起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赔偿工亡待遇 411795.78 元,并需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甲某姚为公司垫付各类款项共计484271.94 元,随后向原股东追偿遭拒,遂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原股东辩称债务属公司债务、不应由个人承担,且主张应由更早的前手股东负责。

三、法院裁判要点

1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股权变更前,按约应由乙某承担责任。

2公司债务与股东内部约定并不冲突,协议明确指向变更前的公司经营风险。

3其他被告并非案涉协议相对方,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乙某承担后可依其与前手转让协议另行追偿。

4原告垫付的 484271.94 元及后续按月抚恤金义务,均判由乙某承担。

四、判决结果

1被告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某姚xx垫付赔偿款484271.94

2乙某 2023 9 月起,按月向**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四名亲属抚恤金各 1509.92 元至待遇停止,并随政策调整;

3案件受理费 8564 元由乙某负担;

五、律师点评 / 实务提示

1股权转让务必查清公司历史债务,尤其交通事故、工伤、合同欠款等潜在纠纷;

2协议中明确 股权交割前债务、事故、纠纷由原股东承担的条款合法有效,可作为追偿依据;

3公司独立责任与股东内部责任约定并不冲突,受让方垫付后有权依约向原股东追偿;

4股权多次流转时,直接前手股东为首要责任主体,后手可依据合同相对性先行维权。


常燕瑀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9903811017  唯一认证电话,办公电话,官方电话】北京市盈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4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4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