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公开课第二十六课 律师提升业务技能分享交流(第一季)
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课第二十六课
律师提升业务技能分享交流(第一季)
前言
现阶段,律所既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实习律师如何在踏入律师执业的准备阶段打好基础、积累经验、吸取教训?执业律师如何在法律服务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如何在战场上用知识、胆识、经验武装自己?如何更好地和律所团队协调配合?能在纷繁复杂的与当事人、国家公务人员、同行律师等等各种关系中既能完成律师工作,也能保护自己和自己的同事和律所?都是每一个律师需要学习、注意和不能忽视的问题。
基本概述内容
今日的公开课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展开,一是如果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你或者通过你向你的同事索要案件材料,你如何处理?能否提供相关案件材料?二是如何理解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多个抚养人生活费?
针对上述第一个问题“如果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你或者通过你向你的同事索要案件材料,你如何处理?能否提供相关案件材料?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发言”,参会人员各自发表了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和看法,以及针对案件材料的重要性、律师应尽的保密性等问题进行了一一阐述。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何理解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多个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要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针对该问题,我们通过引入相关案例的方式,进行直观的阐述,并计算。大家都以不懂就问,实事求是、虚心向学的态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刻的学习,相信会对后期的案件处理上有所帮助。
律所一直以来倡导的都是团队化作业,大家相互之间既是团队的成员,又是彼此的老师,相信通过这一次次公开课的召开,大家的业务水平也会一次次的有所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