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中,一方往往因为看中商业合作将带来较为可观的预期利益而投入较大成本,但另一方的违约,可能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非违约方丧失的财产性利益,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果对方违约,那么应如何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呢?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也是我国立法中首次明确可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内容“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进一步明确了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并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确认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可预见规则
该规则指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约造成另一方产生损失,只能就违约方在缔约时可以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过其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合同的成立及合同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基础上,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理应对其在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做充分的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虽然规定了可预见规则,限制了可得利益的赔偿范围,但在司法中的适用缺乏更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各地判断标准和裁判结果的不统一。
减损规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非违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损规则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学中的效率论原理。赋予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因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那么如何做到减轻损害呢,比如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停止履行合同以减少成本的支出或者通过协商达成替代性的交易安排等。
损益相抵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则并不是为了减少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可能获取某种利益。如对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因停止履行对应的义务而节省的成本等。禁止得利思想是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需要注意的是,运用损益相抵规则时所受损失和所获利益必须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产生的,两者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过失相抵规则
该规则指的是非违约方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存在过错时,法院可以减轻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应减少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运用该规则时要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过失相抵规则的差异:双方违约是双方均违反了合同义务,存在两个违约行为,并可能造成了两项损害,对于损害应根据双方违约的事实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仅对一方造成损害,而对于该损害的发生,非违约方也存在一定过错。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根据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可得利益损失适用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固有利益,并且双方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标的物、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和违约条款等,或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损失的数额及计算方式等。这种方式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符合违约方对可得利益损失的可预见性,也便于法官计算,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实践中大部分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薄弱,并没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能够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而且在商业活动中,尤其双方属于初次合作的情形下,为表达诚意或促进交易完成,很少会在合同中就可得利益损失做约定。
差额法
差额法是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最常见的方法,实际就是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非违约方可获取的收益与违约发生时非违约方可获取收益的差额。该差额的确定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违约时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及合同交易的目的或者合同标的物的用途等。以建设工程合同为例,当施工方违约无法交付建筑物时,相对方可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取决于建筑物的用途。若相对方作为投资人,计划通过出租建筑物获取收益,那么可得利益损失可根据其损失的租金数额来计算;若相对方是开发商,计划通过出售建筑物获取收益,那么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建筑物出售后可获得的利润。
营业利润率法
营业利润率法一般是以非违约方的营业利润率为标准,计算出违约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适用于长期稳定经营的企业,虽然利润率会受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和经营战略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会处于相对稳定的水平,以既往的营业利润率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更高效便捷。尤其企业属于连锁经营类型的,其中一处营业场所因违约遭受损失,可以用其他类似营业场所的营业利润率计算损失。
市场标准替代法
市场标准替代法适用于在市场中存在与合同标的相同或类似的标的物,非违约方可通过在市场中购买替代物实现原合同的目的,或者以替代物的市场价格为依据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一般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基于合同本身而产生的固有交换利益,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约定价格与违约时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只有弥补价差,购买方才有能力从市场中重新购买相同或类似的标的物以实现原合同的目的。该计算方法可操作性强,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运用较多。房屋价值一般呈上升状态,若出卖方违约,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至违约时房屋的升值部分就是购买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向违约方主张该部分损失,购买方才能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从市场中重新购入替代物。
专业机构评估
笔者查阅较多涉及可得利益损失的案例后发现,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可得利益损失也是使用较多的一种方法。若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确实疑难复杂,且双方并不能就计算标准达成一致意见,选择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更方便快捷,又客观公正。法院也更愿意采纳评估的结论作为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再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判决,确保赔偿金额的公平合理和准确。
以上几种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仅是笔者结合实务及以往裁判意见梳理出的部分方法。涉及可得利益损失的案情往往疑难复杂,确认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和数额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而定。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要求很高,非违约方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笔者查阅近百份涉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文书后发现,法院经常以“可得利益损失缺乏合理、有效的计算方法”、“该损失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存在”、“该公司属新营业,无过往经营情况,又无法参照同行业标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无事实法律依据”等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仅有较小比例案件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得到了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非违约方能否有确定性的证据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金额也成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
综上,非违约方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应理清法律关系,结合确认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采取合理的计算方式,进而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