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系著名影视演员。格调公司系以家私的产销、国内贸易、普通货运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0月22日,在名称为“格调家私”的微信公众号内载有题为《Wuli老腊肉黄某逆袭记》文章一篇。文章中写道“在我们的印象中,黄某的正确打开方式应该是这样的”,后附黄某九张照片,照片后载有文字内容“不仅人能成功逆袭,家具也能”,后附多张家具图片,文章尾部载有“格调”宣传图片,文章阅读数为905,点赞数为5。
对于格调公司的宣传行为,黄某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格调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和涉诉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及具体侵权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厘米×9.0厘米,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2)要求格调公司赔偿黄某经济损失300000元、维权成本3000元。
法院认为:
涉诉微信公众号系对格调公司经营的家私产品的宣传推广。格调公司在涉诉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黄某照片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格调公司使用黄某照片未经过黄某同意,构成对黄某肖像权的侵害。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法院判决格调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向黄某赔礼道歉,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时,格调公司赔偿黄某经济损失120000元、维权成本1000元。
格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格调公司在未经黄某同意的情况下,将黄某的照片作为配图使用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中,且该微信公众号系对格调公司经营的家私产品的宣传推广,其使用黄某照片的行为具有营利目的。格调公司上诉主张其使用的黄某照片来源于网络、照片的传播为黄某所默许,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使用黄某照片未构成侵犯黄某肖像权的行为,也未因此获益,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黄某是知名的影视演员,其肖像具有商业化的利用价值。格调公司的宣传行为涉及了侵犯黄某肖像权的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9条规定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而,格调公司使用黄某照片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侵害了黄某的肖像权,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2条规定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据此,黄某既可以按照自己肖像中所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到损失的范围请求赔偿,也可以按照格调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来请求赔偿。
律师提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有风险,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