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二审

2023年05月11日 | 发布者:王姗姗 | 点击:14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姗姗,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2月3日出...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姗姗,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姗姗,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因与大庆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4民初4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杨某某、王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1)黑0604民初4285号民事裁定,裁定由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本案虽系合同纠纷,但是涉及两个合同即《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本案中《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因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应当系本案管辖法院。2.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也系本案管辖法院。本案抵押合同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之一,同为该笔资金提供反担保的蒋明霞已于2019年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案号为(2019)黑0604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并已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条对于同案同判作出了相关规定。因此,上诉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予以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依据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起诉述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杨某某、王某某因其为担保的大庆勤华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偿还借款,而起诉要求大庆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解除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系双方因抵押权的消灭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抵押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

  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系属物权纠纷,案涉不动产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故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依法予以受理。综上,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4民初428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王姗姗律师 入驻5 近期帮助过:298 积分:1049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王姗姗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王姗姗律师电话(1854596783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545967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