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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过程中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追加?

发布者:陈文博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股权纠纷 |775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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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180000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5200元获法院支持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资产,没有偿债能力,执行陷入僵局。后甲公司经工商局调取乙公司内部档案获知,乙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才致使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资产,甲公司向执行法官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乙公司的股东丙公司和个人刘某某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后经开庭审理,执行法官做出追加裁定,确认追加股东丙公司和刘某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裁定做出后,乙公司不服,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一、二审审理后,驳回乙公司诉请。后股东丙公司在乙公司欠款范围内向甲公司承担了付款责任,本案了结。

    【法律分析】:

      1、本案属于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最常见的执行措施是查询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动产、债权等,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没有上述财产,没有偿债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则可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将股东追加进来,由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

       2、追加的股东不限于原始股东,只要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均可。继受股东认为追加不正确的,须向法官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实际出资。

     【案例知识拓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的常见问题:

      1、何时追加?

     答:执行阶段均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只不过根据执行快慢来说,查询并执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的速度要更快捷一些,当然,如果执行的标的额大,也可以多种执行措施同时采用。

     2、如何追加?

     答: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出资义务履行程度如何均需要申请执行人自己主动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内部工商档案,查到后向法院提交股东未出资的证据(被执行人公司内部工商档案)及追加股东申请书,然后由具体承办法官进行核查确认。

     3、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2)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3)继受股东通过购买股权进入公司的,对于公司增资后的认缴金额负有出资义务,继受股东没有履行增资义务的,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4、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续?

   (1)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股东认可追加裁定的,在裁定生效后的履行期内向申请人付款。

   (2)股东不服追加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15日内向做出裁定的法院起诉,起诉适用一、二审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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