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甲。曾因赌博于2011年7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0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4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甲及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11月间,莫某乙、蔡某、王某(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小南山村半山腰的坟场附近摆设赌场,招揽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的3%-4%抽取头薪。赌场总共摆设二十余天,共抽取头薪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莫某甲在赌场内望风三四天,非法获利300元,期间赌场抽取头薪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于2014年6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徐某、叶某、胡某、李某甲、杨某、吴某、江某、刘某、罗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自首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
二、被告人莫某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