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金*,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慈溪市胜山海梦雨服装厂经营者,家住怀宁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3日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昊、聂梦圆,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四部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炯烨、被告人汪金*及其辩护人曾昊、聂梦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汪金*在经营慈溪市胜山某服装厂(个体工商户)期间,因资金出现问题,拖欠冯某3、冯某1等10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94400元,后离开慈溪失去联系。2019年6月4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汪金*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被告人汪金*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
被告人汪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汪金*已支付上述十名员工的拖欠工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某、冯某1、冯某2、冯某3、张某等的陈述、证人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现场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查询记录、记账手册、收条、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及被告人汪金*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汪金*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金*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曾昊、聂梦圆请求对被告人汪金*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