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腾某盗窃温岭法院判缓刑。张腾某辩护律师聂昭洪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浙1081刑初1948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腾*,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利川市柏杨坝镇明光村。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利川市柏杨坝镇高潮村。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8日转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腾*、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徐和斌出庭,指控:一、2016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唐*、张腾*经过商量后,来到本市坞根镇街头村卫生院旁边的葡萄园地,破坏葡萄园的防护网,窃得被害人李福*种植的葡萄20斤许。经鉴定,上述葡萄价值人民币120元许。二、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张腾*伙同高浪经过事先商量,来到本市坞根镇街头村卫生院旁边的葡萄园地,破坏葡萄园的防护网,窃得被害人李福*种植的葡萄45斤许。经鉴定,上述葡萄价值人民币270元许。三、2016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唐*、张腾*伙同高浪、王絮飞等人,来到本市坞根镇街头村卫生院旁边的葡萄园地,破坏葡萄园的防护网,窃得被害人李福*种植的葡萄70斤许。经鉴定,上述葡萄价值人民币420元许。2016年8月5日8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坞根镇派出所民警在坞根镇甬岭水表厂传唤张腾*到案。2016年8月25日15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商塌派出所民警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松陵镇庞北村路边抓获被告人唐*。被告人张腾*、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认为被告人张腾*、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腾*、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腾*、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张腾*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腾*、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