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诗某犯诈骗罪判缓刑。张诗某辩护律师聂昭洪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杨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经预谋联系庄某,谎称要在浙江省慈溪市合伙收购一批废铜,因资金不够,需庄某出资87000元。庄某因在同年6月份曾与被告人张某合作做过一笔收购废铜生意而信以为真。当日14时许,庄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87000元转入被告人张某的账户。14时31分,被告人张某将87000元全部取出,用于还债及消费。
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向本院退出赃款8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票据、常住人口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杨振中提出以上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87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庄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