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系聚众斗殴事件引发者,斗殴人员纠集者,参与斗殴者,经两次开庭辩护,检察院撤回对杨某的指控,杨某无罪释放案件撤销。杨某辩护律师聂昭洪。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温鹿少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16,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毕节市撒拉溪镇水营村搭木桥组。因本案于2014年6月16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
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强,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8,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毕节市撒拉溪镇双龙村上营组。因本案于2014年6月16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薄士坤,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登*,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12,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毕节市撒拉溪镇沙乐村石板组。因本案于2014年6月16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3X,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隆回县三阁司乡石岭村5组27号。因本案于2014年6月16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路*犯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登*、杨*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被告人路*未满十八周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炳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路*、王登*、杨*及辩护人徐强、薄士坤、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5年1月23日,公诉机关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杨*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对被告人杨*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