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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系聚众斗殴事件引发者,斗殴人员纠集者,参与斗殴者,经两次开庭辩护,检察院撤回对杨某的指控,杨某无罪释放案件撤销。杨某辩护律师聂昭洪。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1年02月15日 14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系聚众斗殴事件引发者,斗殴人员纠集者,参与斗殴者,经两次开庭辩护,检察院撤回对杨某的指控,杨某无罪释放案件撤销。杨某辩护律师聂昭洪。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温鹿少刑初字第73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男,19891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16,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毕节市撒拉溪镇水营村搭木桥组。因本案于2014616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23日被逮捕。现

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强,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男,19968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8,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毕节市撒拉溪镇双龙村上营组。因本案于2014616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薄士坤,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登*,男,19958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12,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毕节市撒拉溪镇沙乐村石板组。因本案于2014616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男,19959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3X,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隆回县三阁司乡石岭村527号。因本案于2014616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路*犯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登*、杨*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10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被告人路*未满十八周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炳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路*、王登*、杨*及辩护人徐强、薄士坤、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5123日,公诉机关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杨*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对被告人杨*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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