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万永某犯非法经营罪先取保候审后判缓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浙0381刑初83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永*,男,1965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33***41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辰溪县火马冲镇火马冲居委会七组。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振中,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永*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永*及其辩护人杨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以来,被告人万永*在瑞安市马屿镇盛丰塑料厂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情况通过欧阳方*(另案处理)上报给上家“老五”(身份不清),其按投注金额的10%获取利润,直至同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现场扣押六合彩宣传册、笔记本等物。期间,被告人万永*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72期左右,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9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
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万永*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欧阳方*、彭怀*、冯升*、陈小*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物证笔记本及六合彩宣传册,手机短信记录截图,通话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永*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出非法所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以上相关从轻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9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