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廖万某犯抢劫罪辩护成寻衅滋事罪,刑期从3年以上降为1年有期徒刑,少判刑期达2年以上。廖万某辩护律师聂昭洪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浙0282刑初69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万*,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独山县基长镇阳地村打同合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冬华、被告人廖万*及其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2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廖万*在慈溪市横河镇洋山岗村杨梅大道老胡子面馆附近,因丢钱心情不好,遂持砖头随意殴打途经此处的行人孙善*。后被告人廖万*又持铁棍进入附近陆炳*看管的小卖部,假意买烟,强行拿走硬壳阳光利群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45元),陆炳*追出店外讨要烟款时,被告人廖万*持铁棍殴打陆炳*手臂,并扬起铁棍再次威胁陆炳*后逃离。案发后,涉案香烟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陆炳*。
被告人廖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善*、陆炳*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伤势照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报告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廖万*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万*持凶器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聂昭洪请求对被告人廖万*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扣押的犯罪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二、被扣押的犯罪工具铁棍一根(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