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昌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拘役4个月。辩护律师聂昭洪。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务工。曾因贩卖盗版光盘,于2012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1556号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5月23日转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明知光盘有淫秽内容,在瑞安市塘下镇新坊工业区昌新路南洋汽摩有限公司门口摆地摊贩卖光盘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光盘130张。经鉴定,被扣押光盘中有120张属于淫秽光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聂昭洪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
二、涉案的淫秽光盘120张(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