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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开设赌场罪,系情节严重,龙湾区法院判处胡某缓刑。辩护律师杨振中。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1年02月05日 1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胡某犯开设赌场罪,系情节严重,龙湾区法院判处胡某缓刑。辩护律师杨振中。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浙0303刑初114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泽*,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甲子镇两东区甲场12号。因吸毒于2018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处罚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叶信静,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05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罗店镇金龙街96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振中,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8〕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泽*、胡*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泽*、胡*及其辩护人叶信静、杨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份至7月下旬,王*、陈志*、张*(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的赌博群,组织他人以“牛牛”的方上创建微信名为“不夜城”式在群内进行赌博,通过上下积分的方式进行结算,向赢钱的玩家抽取3%的头薪,并雇佣王晶*、罗*、林含*、陈友*(均另

案处理)为赌博群内管理,雇佣林天*、吴锦云、郭*(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财务,雇佣被告人林泽*、胡*及李古*(另案处理)等人为拉手,雇佣王秀*(另案处理)为推图,雇佣陈少*、陈少*1(均另案处理)为兑奖员。经查明,该“不夜城”赌博群内玩家多达400余人,赌资金额已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二被告人参与的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林泽*(微信名为“大鹏恭喜发财”)为该“不夜城”赌博群内拉手,负责组织玩家进群赌博,其间,共获利人民币102354元。

2、被告人胡*(微信名为“古巨鸡”)为该“不夜城”赌博群内拉手,负责组织玩家进群赌博,其间,共获利人民币83974元。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泽*、胡*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泽*、胡*均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

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林泽*、胡*均在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泽*、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林泽*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林泽*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2、林泽*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胡*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胡*系从犯,且有退赃意愿;2、胡*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胡*已将违法所得人民币83974元退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林泽*、胡*的供述,同案犯陈志*、张*、林天*、王晶*、李古*、郭*、林含*、陈友*、王秀*、罗*、陈少*、陈少*1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倩倩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不夜城赌博群的玩家情况,赌博输赢情况,赌博群人数情况,拉手工资提成情况,前科

材料,归案经过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泽*、胡*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泽*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泽*、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均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其中胡*案发后已将其全部违法所得退出,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地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及胡*的辩护人提出对胡*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

  • 二、被告人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追缴被告人林泽*违法所得人民币102354元;被告人胡*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3974元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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