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郭怀某犯盗窃罪,2019年3月26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取保候审,郭怀某有盗窃前科,盗窃金额5566元,同年5月21日,浙江温州龙湾区法院判处郭怀某有罚金3000元,没有判主刑。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协*,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蒙城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怀*,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利辛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25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祖兴,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毛*,男,1989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蒙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9]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协*、郭怀*、张毛*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协*、郭怀*及其辩护人吴祖兴、张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协*、郭怀*、张毛*驾车来到被害人项某1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下兴老工业区的博源阀门厂,收购该厂废旧抛光机。张协*见厂内有很多废旧阀门和废铁,遂生窃意,便破坏掉厂内一个监控摄像头,又指使郭怀*、张毛*将废旧阀门和废铁搬运至车内。郭怀*、张毛*明知张协*要盗窃该厂废旧阀门和废铁,仍协同其先后二次将废旧阀门和废铁搬运至车内,共窃取废旧阀门和废铁2715千克。后张协*将该废旧阀门和废铁运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富工路3号的废品收购站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66元。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归还项某1,项某1对张协*、郭怀*、张毛*表示谅解。
2019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张协*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2月25日、3月26日,被告人张毛*、郭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协*、郭怀*、张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项某2、项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账单,退款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协*、郭怀*、张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怀*、张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怀*、张毛*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协*友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张协*、郭怀*、张毛*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怀*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怀*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郭怀*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