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程治某贩毒3次共计12克,慈溪市检察院只指控贩毒2次共2克,另一起贩毒10克的没有指控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1年6个月以上2年6个月以下,慈溪市法院判程治某1年2个月,贩毒10克的法定刑期从7年以上,本案程治生获得至少6年的轻判。辩护律师杨振中。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治*,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鄱阳县。2016年12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中,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治*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亮瀛、被告人程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12月4日下午4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程治*至慈溪市宗汉街道圣爱医院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施某。
2.2016年12月6日上午11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程治*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星光家园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施某。
被告人程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治*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胡某、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案件相关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程治*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程治*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治*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辩护人杨振中提出的关于对被告人程治*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治*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扣的phone5s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程治*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获的iphone5s手机1部(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