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建某犯盗窃罪,先取保候审后判缓刑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民族: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崇仁县河上镇汗上村盖竹组13号1室
强制措施:盗窃罪2016年4月4日刑拘,同年5月4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中
2016年2月至4月4日,被告人陈建*先后四次在本区五马街金三益耐克店与一百体育耐克店内,窃取运动外套、袜子、运动短裤(价值共计人民币873元)等物。案发后,陈建*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辩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从轻:坦白、已退赔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